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四川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建设计划顺利实施,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升项目实施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优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川教〔2018〕6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建设计划的通知》(川教函〔2018〕301号)精神,特制定《四川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建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
四川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项目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学校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川教〔2018〕6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建设计划的通知》(川教函〔2018〕301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学校建设以全面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创新,提升教育质量,加强能力建设为目标,支持50所具备基本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在产教深度融合、专业现代化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学校科学管理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提高学校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使其成为全省中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的示范、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特色办学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项目学校建设坚持“省级引导、市县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实施”的原则,采取省级、市县(省级部门)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市县(省级部门)管理为主。
第四条 实施项目学校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州)、县政府及项目学校举办者投入或学校自筹,省财政统筹中央、省级相关资金予以补助。各市(州)和项目学校举办者要依据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建设资金投入,保障项目学校基础能力和重点建设任务的实施。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开展校企合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项目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以及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学校建设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等;
(二)负责项目学校遴选及立项,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学校申报材料,审核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等;
(三)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成果宣传等;
(四)组织开展项目学校建设相关的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相关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学校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指导本地区项目学校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论证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可行性,监督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督促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本地区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学校举办者是项目学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要求,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项目申报,确保落实相关政策;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项目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要求向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送所属项目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四)负责项目学校建设资金的筹措,加大对项目学校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八条 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学校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学校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学校立项申报书、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并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项目学校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负责按要求总结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省属学校同时报送项目学校举办者);
(五)接受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下达项目申报控制数、学校申报、市(州)预审推荐、省级部门评审、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环节。
(一)下达项目申报控制数。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因素分配法确定和下达各市(州)年度申报的项目学校控制数。
(二)学校申报。各市(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向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地方预审推荐。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项目学校申报控制数,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统一向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
(四)省级评审。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专家组,根据《四川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对各市(州)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五)社会公示。评审结束后,在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布拟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六)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立项建设学校名单。
第十条 市(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据此组织项目学校以及举办者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同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制定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并将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复核,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按照省上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须报经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后,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方可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学校建设的资金包括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简称中、省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项目学校建设的全部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省专项资金一次确定、分两年拨付到位,逐年考核,并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各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应按项目实施进度足额拨付到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学校建设,包括促进产教深度融合、推进专业特色发展、坚持标准规范办学、打造特色师资队伍、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建设现代职业学校等。
第十七条 中、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应占中、省专项资金的80%以上。用于硬件建设的费用不得超过中、省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加强与企业、行业的合作,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包括共同开展专业建设、共同参与人才培养与管理、共同建设生产性(服务型)实训基地、开展现代学徒制探索、企业新型学徒制探索、推荐企业文化进校园等方面的支出。
(二)信息化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信息化基础能力提升,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与利用,师生信息素养提升,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年度终了,专项资金存在结余的,要严格按照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类和设备购置类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规范建设和采购行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学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土地征用(租用)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起始日期自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复项目学校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级监督检查、市(州)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监管。
(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依据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利用中职诊改数据系统分阶段采集绩效考核信息(技工院校绩效考核信息作专项报送),组织对项目学校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全省通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约谈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
(二)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项目学校举办者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四)项目学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约谈、终止或取消项目,同时核减、取消后续中、省专项资金或全额收回中、省专项资金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学校建设权;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
(五)虽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且延期一年未验收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由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学校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同时,报送经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项目学校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授予“四川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延期一年建设,通过验收后,授予“四川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延期一年建设仍未通过验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终止项目建设并全额收回中、省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项目学校应会同其举办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建设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项目专业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的通知》(川教〔2018〕6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建设计划的通知》(川教函〔2018〕301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专业建设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升质量为核心,重点支持建设100个适应需求、特色鲜明、办学水平高、就业质量好、服务能力强的省级示范(特色)专业点(其中特色专业点不超过15个),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 项目专业建设坚持“省级引导、市县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实施”的原则,采取省级、市县(省级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市县(省级部门)管理为主。
第四条 实施项目专业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州)、县政府及项目学校举办者投入或学校自筹,省财政统筹中央、省级相关资金予以补助。各市(州)和项目学校举办者要依据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认真履行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建设资金投入,保障项目专业基础能力和重点建设任务的实施。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开展校企合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项目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以及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专业建设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办法等;
(二)负责项目专业遴选及立项,组织专家评审学校申报材料,审核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等;
(三)指导学校项目专业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成果宣传等;
(四)组织开展项目专业建设相关的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相关要求,组织本地区学校项目专业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学校项目专业建设工作,指导本地区学校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论证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可行性,监督学校按项目建设方案及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专业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本地区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学校举办者是项目学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要求,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项目专业申报,确保落实相关政策;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学校的项目专业建设工作,监督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要求向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送所属学校的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四)负责项目专业建设资金的筹措,加大对项目专业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八条 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专业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专业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专业立项申报书、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并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项目专业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负责按要求总结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省属学校同时报送项目学校举办者);
(五)接受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下达项目申报控制数、学校申报、市(州)预审推荐、省级部门评审、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环节。
为优化中职学校专业布局,年度建设项目应优先支持与我省重点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及民族优秀文化传承、精准扶贫、健康养老等社会事业发展领域急需的相关专业。
(一)下达项目申报控制数。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因素分配法确定和下达各市(州)年度申报的项目专业控制数。
(二)学校申报。各市(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向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地方预审推荐。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项目专业申报控制数,组织专家对项目专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专业,统一向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
(四)省级评审。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专家组,根据《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示范(特色)专业建设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对各市(州)推荐的项目专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五)社会公示。评审结束后,在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项目专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六)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立项建设专业名单。
第十条 市(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据此组织项目学校以及举办者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同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制定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并将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复核,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按照省上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须报经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后,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方可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专业建设的资金包括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简称中、省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项目专业建设的全部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省专项资金一次拨付到位,逐年考核,并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各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应按项目实施进度足额拨付到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项目专业建设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专业建设,包括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打造“双师型”专业教学团队、改善专业教学条件、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推进国际化进程等。
第十七条 中、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专业实施课程建设、实训实验条件建设等方面。其中用于硬件建设的费用不得超过中、省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一)专业建设费:主要用于深度开展产教融合、创新专业设置动态管理机制、校企合作共建专业共育人才机制、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机制等,校企共同开展专业建设、共同参与人才培养与管理、开展现代学徒制探索、企业新型学徒制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支出。
(二)深化课程改革费:主要用于优化课程结构,更新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模式;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推动信息技术与专业教学深度融合,建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以教育教学改革为载体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课程开发能力和教学设计与实施能力,全面提升师生信息素养,创新“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培育机制等方面的支出。
(三)实训实验条件建设费:主要用于提高项目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装备水平,打造优质高效实训环境,建立与行业企业技术要求、工艺流程、管理规范、设备水平同步的实习实训装备标准体系,校企合作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加强虚拟仿真实训教学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支出。